法律解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要根据省教育厅要求,重新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严格控制规模,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招生行为,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就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