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办理条件
法定工作年龄内(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在北京地区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包括四险、医疗);
已办理就业登记证与居留证。
2、办理材料
(1)参保人护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上述材料五选一提供一项复印件即可(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如参保人持有《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则(2)、(3)项可不用提供;
(5)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提供);
(6)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7)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8)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报盘文件。
注意:朝阳、东城、丰台需约号办理; 西城、海淀、石景山不需约号办理
3、办理步骤
通过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版软件报盘操作办理增员。
之后携带以上资料到所在地区社保局进行增员审批。现场办理增员审批通过后,当场领取参保人员的临时社保卡(加盖社保中心钢印)。
在办理新参统业务三个月后,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将由社保中心通过快递的方式发放到单位。
用人单位可于办理新参统业务三个月后,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于每月25-30日期间到北京银行指定网点为参保人员领取医保存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