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妇女没有经济来源,仍然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日常开销来确定。如果经济能力不好,女方可以要求降价,但不可以不付。一般来说,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在18岁时结束。18岁以后,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包括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