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章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置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薪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章: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期间的伤病问题,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置时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因为此类问题的操作环节的较为复杂,所以自己在问题的处置上,需要合理进行规划 ,这样自己的权益的维护就会有着重要的保障,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自己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