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没有注销的,如果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司,工商局还可以视情况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
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