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实名制原则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互联互通原则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在我国互联网络信息技术领域,以邻为壑、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互联网络领域是一个竞争相对充分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互联网络经营者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通过屏蔽或者删除其他互联网络经营者信息或者软件的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
实现互联互通,既是我国互联网络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互联网络经营者在开发软件、提供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互联互通的问题,采取一切措施实现网络的无缝连接。
3、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搜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信息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对监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4、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法律草案在总结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决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依法负有互联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防火墙原则
“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信息发布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