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申请。申请人通过当地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资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审核和发证。对已受理的业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事项经许可后,申请人可获得由承办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