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级别管辖。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及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