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了是不是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会没有问题了呢?这可不一定,如果双方对投保合同存在争议或因赔偿事项存在争议,肇事者一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被告向法院的。那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具体包哪些呢?
案情简介:2014年8月王先生驾驶小客车与行人高女士发生刮撞,致高女士受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高女士伤情诊断为:左内踝骨折、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等。后来住院费用发生纠纷,经查事故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但就如何进行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高女士将王先生与某人保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案情分析:诉讼中,王先生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对交通险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承担,并指出在高女士治疗期间为其垫付了住院押金及门诊费。某人保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同意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高女士提出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和购买轮椅的费用的赔偿存在异议。
原告律师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本案赔偿金在保险限额内,人保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人保公司承担高女士医疗费等费用,交通费、护理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高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法院均酌情减少。王先生为高女士垫付的费用也应由人保公司给付。
一、事故双方全责受害方如何索要保险赔付?
肇事方全责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