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