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捏造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凭证作抵押,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大额贷款或者金额的行为。认定诈骗贷款罪有两个要点:1、诈骗手段的认定;2、“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构应注意搜集证据,主观地证明被告人有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意图。同时,要注意寻找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罪的实际后果十分严重,符合“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骗取贷款罪的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