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2、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
3、《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