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其中征收补偿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_x000D_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_x000D_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_x000D_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_x000D_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