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意见书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6〕X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XX县XXXXXXXXXXX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市XX县,住XX县XXXXXXXXXXXX。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反渎职侵权部门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X在XX县XXXXX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10年至2013年工作期间,9次非法收受覃X贿赂人民币1.5万元后,任由覃X(曾用名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公民身份证号码25119XXXXXXX,住平昌县江口镇XXXXXXXX。2015年3月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万元,现在巴中监狱服刑)违法开发房产,监管失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致使覃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覃X在XX县城承建的“XX楼”、“XX昌县爱心夕阳护理中心”及以前修建的一些房子手续均不齐备,王X作为XX县XXX主任,不但不监管、上报,甚至每逢执法大队到覃X施工现场巡查,就提前通风报信,让其停工,授意覃X如何应付检查,王X的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反渎职侵权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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