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