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的逃债行为予以撤销。公司的逃债行为可能有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还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是逃债行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借款人放弃其债权;
2、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4、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
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