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征地程序与补偿安置》 市国土局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征地前需进行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时不予补偿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方案实施,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市国土局需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费用。
程序如下:
1.公告。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2.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4.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延伸阅读
南京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南京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南京市对商业用地征地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金额。其次,补偿形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替代用地或者其他经济补偿方式。此外,对于被征地的商业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安置和补偿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执行由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公平、合理、有序的征地补偿过程。
结语:南京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告透明。征地前听证告知程序保障权益,禁止抢栽抢种等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方案实施,所有权人需服从建设需要,及时搬迁。市国土局及相关单位将费用全额支付,保障权益。南京市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政策明确,按市场价值评估,提供合理补偿。商业经营者享有安置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政策执行由相关部门监督,确保公平、合理、有序的补偿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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