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一审开庭一共有以下几个阶段:
1、组成合议庭;
2、公诉人询问被告认;
3、证人出庭作证;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6、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