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2、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