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食药环案件立案标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食品药品许可查询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本页面展示的内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信息,如需查询2016年1月1日前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信息,请到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2、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类医疗器械已实行备案管理。如需查询2014年10月1日前第一类注册管理的结果,请到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3、本页面展示的内容为审批结果信息(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如需查询企业的最新信息,请到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4、主动注销通知栏目用于通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办理注销手续。如需查询相关许可事项的注销决定信息,请在许可公告中具体许可事项的事项类型输入注销后查询。
5、本页面仅展示市一级的审批结果,区一级的审批结果请到区局许可公示页面查询。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