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并提供新的证据。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