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的种类司法鉴定是什么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作物证。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资料,均为物证。
1.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粪便、尿,胎便、胎垢,羊水、恶露,乳汗、呕吐物,胃肠内容物、皮肤、毛发、指甲、骨骼、脏器碎片等。
2.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如门框上的撬压痕迹)。
3.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如衣服、钮扣、帽子,手帕,毛巾、鞋袜、书包、拐杖、雨伞、尘埃、轮胎印痕、砂土、炭粉、染料、纸片等。
4.药品、毒物、生药。
5.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
6.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
物证是一种客观证据,在侦查、审判上有重要意义。某一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它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能够反映—定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在现场上或被告人家里发现的凶器,在被告人衣服或身体上发现有不属于他本人的血痕,以及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字条、纸烟头或其他物品,往往能够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起到证据的作用。大部分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凡为侦审目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判断它们是否能作为肯定或否定犯罪的证据,均称为物证检验本章着重叙述有关人体组织器官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精液、毛发、骨骼等的检验。
二、物证的发现,提取与送验应注意事项
1.物证多数是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也有在检查罪犯或嫌疑对象时发现,故必须全面细致地耐心寻找,对发现的—切物证都要按物证提取手续详细记录,证明发现地点,照相或绘图后,用适当方法采取和包装。对新鲜血液如能冷藏送验及时检查,即容易又准确,且可检出较多种血型,否则必须阴干后包装,切勿潮湿状态下包藏,以免腐败或发霉而影响检验结果。同时勿忘采取对照材料一并送验。
2.如有数种检材应分别包装,防止相互污染或碰撞损坏,还应外加封签,以防调错或遗失。
3.寄送函件中应包括有送检单位公函:送检物品清单(包括提取方法)、案情、送验目的和要求,如系复验,应寄送原鉴定书或其抄件,送验者、发函日期及复函地址等。
三、法医物证鉴定的程序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4.检材的保存
(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5.检材的检验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6.出具鉴定书
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中心公章后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