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术时家属不在的时候,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而需要行急诊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之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如果是择期手术,患者本人如拒绝签字,也无法取得家属的签字,则视为拒绝手术,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