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坏处吗

律师回答
摘要:债权申报的要点: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未申报债权将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破产清算下永久履行不能,重整计划下需按规定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协议下需按协议规定条件行使权利。未申报债权可在分配前补充申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的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延伸阅读
结语:债权申报的方式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无法行使相应权利。对于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将永久无法履行;对于债务人的重整,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但在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利;对于债务人的和解,未申报的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但在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利。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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