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时,首先要注意确定好定金的性质,确定其是预约定金还是解约定金等;其次,就是要注意,定金条款数额不能约定过高,不可以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在书写时一定要注意不可以把“定金”写成“订金”。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定金一般具有担保性质,但是订金却并非如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