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森林防火通道
森林防火通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森林防火通道建设涉及占用国有林地的,审批权限为省级林草部门;涉及占用集体林地的,审批权限为县级林草部门;同时涉及占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批。具体流程详见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板块中的“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二、关于草原防火通道
(一)草原防火通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是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是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综上所述,草原防火通道建设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权限为省级林草部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州市、县级林草部门。具体流程详见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板块中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