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姓氏双方协商不成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未成年人由一方抚养,但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并不因其不实际抚养子女而消灭。其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其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问题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监护的内容,应由父母共同行使。在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子女更改姓氏,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要求更改子女姓氏,其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给孩子改名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无论另一方是否给予抚养费,是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抚养一方均无权单独更改姓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否则,应责令恢复。
子女满十八周岁以后,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