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严重行为。非法占用下列土地的,可以认定为触犯刑法。1、非法占用、破坏防护林地和专用林地的,分别或者合计超过5亩的;2、非法占用、破坏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3、第一项、第二项违法占用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的。第一项、第二项违法占用、毁坏的林地数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两项总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