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
中国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制中,国务院总理属于行政级别最高的第一级,为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历任国务院总理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本人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总理召开并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总理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和废止行政法规、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各省省长和宣布解除戒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