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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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x000D_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_x000D_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_x000D_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_x000D_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