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