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性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和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地解除婚姻,禁止其他任何个人、单位阻碍和干涉。《民法典》通过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规定保障婚姻自由。但是,婚姻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等强制性规定;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诉讼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协议离婚必须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安置并登记等等。否则,该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199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案件评析】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民法典》的,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