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