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章,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