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提交之前,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自己分割财产的权利受到损失,同时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进行起诉,否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失效。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