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4月24日通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范围和限制、公众利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它的出台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化和公众信任度提升,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该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全面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方便为民服务”。它明确了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政府工作报告、预算和决算报告、行政许可和招投标等信息。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工作方案,通过专门的网站、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以便公众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但是,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该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限制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如涉及商业机密、涉外事务、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程序和方式,以便公众合法获取所需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