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