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判拘役缓刑”,是指法院判决被告人的刑罚为拘役,但是采缓刑,也就是不实际执行拘役,如果当事人通过了缓刑的考验期,则不再执行拘役的实刑;反之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有违法相关禁令并且情节严重的,缓刑将被撤销,恢复执行原判决的拘役刑。缓刑的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