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借款公证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