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也能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但是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你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一、写借条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二、如果只有转账记录立案诈骗吗
只有转账记录立案诈骗没有太大作用。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帐记录立案,还是单薄了点。银行的转账记录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正确,比如说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可以凭借着银行的转账记录来确定,确实存在着借款的事实。但是仅仅只有一个转账记录的话,并不足以说明事实,还需要有其他证据。
我国的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
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不小心重复借条该怎么处理
如果是多写的借条,那么重复借条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声明,让对方签字或者是手抄一份再进行签字,声明作废。而一般重复借条想要认定其法律效力,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