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显然,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证据。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和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法院认可和支持的证据,必须完成以下证据: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