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一式二份)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一式二份)。4、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5、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6、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7、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9、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纳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个体工商户用不用为雇佣的人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也进行了相同的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虽然规模相对较小,雇佣的员工也不会很多,但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既然作为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所谓的“夫妻店”,即个体工商户并没有雇工,而是靠家人提供劳动,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以雇工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类人员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体工商户怎么给员工交社保
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工商注册地人社局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缴纳社保(五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