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军人离婚的首先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军人离婚需要下列材料:1、双方身份证明。2、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3、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4、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5、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6、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