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是必须要人担保,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也可。对于符合犯罪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或因羁押期限届满未结案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可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并应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不是只能由保证人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