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资料是一种行政强制机制。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由的,如:因交通意外需要调查、勘探、检验、判定而扣车,因机敏车存在无牌无证、资料存在虚构变造、行驶人员违规违规、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能够成为扣车扣证的原由。
3、扣车是有法定时限的,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时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判定+勘探、判定、检验不得超出65天+判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