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是职工最好的权利保护凭证。
(二)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
(1)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缺失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的确认,经常会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推向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解决。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方面的劳动关系质疑,劳动者应当坚决拒绝。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具有监察职责,有社保缴费记录的一般应认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就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经过、伤亡人员等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什么?
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1、工资转账凭据;2、考勤记录;3、工作证件;4、人证;5、业务相关证据等;6、加班的证据;7、入职通知书;8、录音证据。
工作中怎么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要收集以下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证明有哪几种方法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