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