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非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逃逸行为使肇事后的抢救工作无法及时正常进行,往往使原本可以挽救、避免的重大后果因此发生,使原本可以消灭的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危险实害化,并使肇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产生一系列问题。法律加重处罚肇事后逃逸行为,并非处罚逃逸行为本身的作为,而是处罚逃逸行为背后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逃避责任认定这些不作为行为,在于刑法规范希望以此方式警诫或者期待行为人实施相邻规范所要求的一定作为,从而保证整体法规范的运用顺畅,并进而保障整体法秩序的完整、安定,保障行为不致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正是逃逸行为本质上的不作为而非作为,表征着这一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逃逸行为仅仅是其行为的表象或其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因此肇事逃逸后自首不影响逃逸情节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