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首先在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时申请离婚多了一项规定,那就是离婚的冷静期,民法典要求夫妻双方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开始,在三十天之内若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可以要求撤回离婚登记,若是仍然需要离婚,则夫妻双方应该在三十天内前往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而如果是港澳台人员办理离婚的话,那么还需要准备一项材料,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的居民要有自己的有效通行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