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分两种,第一种是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种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跟其他法定刑罚比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起算时间一致。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